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3月30日
全文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条例
(2023年3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二)监事会提议;
(三)未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会成员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未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供销合作社监事会是供销合作社的监督机构,对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章程规定决定本社重大事项的;
(三)不按照基层供销合作社章程规定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损害基层供销合作社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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