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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推动食品风险分级与信用风险分类的有效衔接

发布日期:2022-02-20  来源:消费质量报  作者:滕晗  浏览次数: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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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公布。在国新办2月15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王铁汉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意见》的精神,进一步推动食品风险分级与信用风险分类的有效衔接。王铁汉介绍,在食品安全领域,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建立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将食品企业的风

《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公布。在国新办2月15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王铁汉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意见》的精神,进一步推动食品风险分级与信用风险分类的有效衔接。

王铁汉介绍,在食品安全领域,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建立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将食品企业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四档,并据此确定检查的频次、内容、方式,这与信用分类管理的理念是一致的。比如,对于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连续2次以上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一律上调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对于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对信用状况差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大幅提高抽检和检查的比例、频次,一旦发现问题,坚决从严从重从快惩处。

王铁汉表示,《意见》的出台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理念和方式拓展到市场监管各个业务领域,有助于坚定信心、深化共识,特别是有助于进一步发挥好信用对食品安全的重要作用。

王铁汉称,下一步,将按照《意见》的精神,进一步推动食品风险分级与信用风险分类的有效衔接,对监督检查结果及行政处罚的信息,全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并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会同相关部门在准入、融资、信贷、征信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使失信者、失信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付出沉重的信誉代价、商业代价。

据悉,针对食品安全领域的信用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开展了信息归集公示、信息档案建设、信用联合惩戒等重点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和“黑名单”制度等方面也作了很多探索。

来源:封面新闻

责任编辑:傅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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