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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本思想与人类命运共同体

发布日期:2025-04-23  来源:《民声》杂志 海南学习平台  作者:杨国荣  浏览次数: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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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从价值意义上说,“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观念基于人之为人的内在价值,并关乎人的普遍本质;自由民主等原则固然也有目的指向,但其现实形态更多涉及手段意义上的规范,其意义需要在具体运用中确认:如果他们指向合乎人性的存在、能够真正体现人之为人的本质,则这些原则便呈现正面的价值意义;相反,如果仅仅以自由、民主为意识形态的工具,以此标榜抽象、空洞的价值优越性,其操弄过程(包括煽动颜色革命、阵营对峙),则在实质上具有反人性、悖离人的存在价值的负面趋向,从中东战争到颜色革命导致的政治动乱、生灵涂炭等事实中,不难注意到这一点。

在传统意义上,人们常常将“民本”“民主”看作两个相异的概念:“民本”观念意味着以民为统治或治理的基础,“民主”则是把民作为管理和参与的主体。认为中国只有民本、没有民主,民主是西方的舶来品,则成为流行之论。事实上,问题并非如此简单。若作仔细研究,便会发现,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民本和民主并不是截然相分的。《尚书》已提出“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不仅是一个象征性符号,政治治理的关键在于注重民视民听,后者属于广义的参与的活动。孟子提出“以民为本”“民为贵”“君轻制”等,其中同时包含民主的思想。以尧禅让君位给舜而言,孟子认为在“天授之”的背后是“民受之”,也就是说,只有“民”接受了,以上过程才有正当性。“民受之”体现的是民意,而从权力更替的角度注重民意,同时也体现了民主的观念。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传统民本思想并非仅仅把民视为一般意义上的被动的治理对象,而是把民众是否接受作为判断一个政治体制正当性的一个标准。在这方面,民呈现为一种重要力量,表现为带有主动色彩的主体。从中可以注意到,民本之中包含民主思想,后者体现于根据民意判断政治的正当性。

以上说到的民主、民本都是价值观念,主要从价值观念的角度来说。我们同时应关注“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概念。人类命运共同体所指向的是作为整体的人类。这一理解虽然较为宽泛,但又有别于抽象的人类观念。事实上,以整体为形态的人类不同于虚幻的集合体,其特点主要体现于人类与其他对象的分别:作为不同于他物的存在,人类有其内在价值,正是这种内在价值,使之成为需要加以肯定和关怀的对象;也正是以上价值,使不同的人类个体呈现彼此相通的形态。

共同体侧重于凝聚性、统一性、一致性,最后则落实于社会存在层面实体性或结构性的形态之上。以一致的价值目标为指向,这种共同体要求扬弃差异、对立、冲突,真正地体现命运与共、相互依存的存在形态。通常以同呼吸、共命运为同一群体的内在品格,共同体即体现了这一特点,在其存在过程中,盛则俱盛,衰则俱衰,枯荣与共、进退同步。这种同呼吸、共命运的实质意义在于超越特定的价值观念和局部的利益关切,以人类的共同使命和发展前景为指向。共同体的基本宗旨即是:人类的共同利益高于一切。

从历史发展的进程来说,中国文化很早就提出了大同理想,以后又进一步形成民胞物与、万物一体的观念。进入近代以后,西方思想的重要代表人物康德又提出了永久和平的观念;从大同理想到永久和平,折射了从传统到近代的观念的演变。再进一步,马克思以“自由人联合体”为未来社会的应然形态。从大同理想、永久和平,进而走向自由人的联合体,这既体现人类价值观念的演进,也展现了马克思主义赋予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深沉内蕴。就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具体涵义而言,中国传统思想所隐含的价值取向,无疑构成了理解这一观念的重要历史资源。

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观念,同时又表现为普遍的价值规范,并对人类行动具有引导、制约意义。就规范本身而言,具有两重形态:它既包含为目的性的品格,也具有手段性、工具性的规定。与之相联系,需要区分作为目的的规范和作为手段的规范。规范的以上二重性质并非单纯地体现于某一形态,在现实的规范中,两者往往兼而有之,然而,尽管如此,在不同的规范中,仍有侧重之点的差异:一些规范主要以目的为指向,另一些规范则可能侧重于手段。就其功能而言,作为目的的规范主要决定行动的方向,它制约着行为过程向何种目标发展;作为手段的规范则关涉以什么样的方式、途径、程序去实现行为的目的或达到行为的目标。

引申而言,从肯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应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这一角度看,需要对“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概念作进一步考察。在逻辑的层面,上述概念包含丰富的内涵,需要认真研究。按其实质,“人类命运共同体”既包含手段的意义,也具有目的的性质:其价值目标,在于达到人之为人的、合乎人性的存在形态。在以上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确实可以视为侧重于目的的规范,它对人类的各种实践活动,也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所体现的价值目的性规范相关的,是作为手段的多样性规范。近代以来民主、自由等原则,便可以归入后者。现在讲到民主,西方侧重于用价值观来划分界限,把民主作为重要的标准。然而,不论是“民主”还是“民本”,或其他种原则,本身都不是目的,在价值领域,正面的最终目的是让人类过上符合人性的生活,过上有人格尊严的生活。这就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要求。

从广义上说,“人类命运共同体”与民主、自由等原则都既有目的性,也有手段性。但从侧重之点看,前者(人类命运共同体)更多地关乎目的,后者(民主、自由等原则)则主要呈现为手段。作为目的性规范,“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根本旨趣,在于将整个人类引向合乎人性、体现人的内在价值和尊严的存在形态。比较而言,民主、自由较多地表现为社会治理的方式或程序。现代西方津津乐道的所谓“民主”,首先即以一人一票的“普选”为形式,这实质上仍是一种具体的治理程序和手段。形式上,似乎一人一票,普遍“参与”,然而,这种“民主”形式,主要是确定决策者的一种“手段”;票决之后,选民完全退场,所选举的决策者的所作所为,包括发动战争、施行经济制裁等,选民只能旁观,无法控制。这种事实从一个方面表明,民主仅仅是治理的方式和手段,至于这种治理的最后结果,包括“普选”出来的人的行为是否有利于合乎人性的社会发展,这是“民主”这种作为手段的规范难以制约的。从启蒙时代以来,平等、民主、自由似乎被人们推崇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但人们常常忽视了,这些原则只是手段意义上的规范。西方的正统观念以为一旦高举着这类旗帜,就站在了价值和道德的制高点上。然而,这些原则的具体运用,却往往背离了人类真正的内在价值。这里不难看到作为目的的规范与作为手段的规范之间的内在张力。环视当今世界,可以注意到,在民主自由、人道主义的标榜之下,所呈现的往往是地狱般的存在,随着经济增长与科技进步,全世界人均GDP已达到了1万美元,每一个人都吃饱穿暖已经没有问题,人类可以过上有尊严的生活。然而现实并非如此,从饱受战争之苦的中东,到至今仍有大量儿童挨饿的非洲,都可以看到这种现象。这种现象从一个侧面表明:仅仅关注手段层面的规范,不可避免地有其内在的限定,合理的价值取向,需要同时坚持与合乎人性发展方向一致的目的性规范,以此引导和规范人类的行动。只是手段性的“民主”并不足以真正达到改善人类命运的目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的,主要指向人性化的存在形态。中国传统民本思想从一个方面体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真正目的指向。

概要而言,从价值意义上说,“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观念基于人之为人的内在价值,并关乎人的普遍本质;自由民主等原则固然也有目的指向,但其现实形态更多涉及手段意义上的规范,其意义需要在具体运用中确认:如果他们指向合乎人性的存在、能够真正体现人之为人的本质,则这些原则便呈现正面的价值意义;相反,如果仅仅以自由、民主为意识形态的工具,以此标榜抽象、空洞的价值优越性,其操弄过程(包括煽动颜色革命、阵营对峙),则在实质上具有反人性、悖离人的存在价值的负面趋向,从中东战争到颜色革命导致的政治动乱、生灵涂炭等事实中,不难注意到这一点。

进一步看,可以通过创造性的研究,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在逻辑上作更为深沉的阐发,使之具有“范围古今中西而进退之”的性质。一方面,这一原则吸纳了“天下大同”等传统的规范系统;另一方面,它又涵盖了近代以来的启蒙思想所提出的民主、自由观念,并将其融合于自身,在此前提下对此前的相关观念加以扬弃和超越。与现代西方的价值系统将自由、民主等原则工具化,以此划分阵营、鼓励分歧与对立不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可以将近代以来的自由、民主原则作为手段意义上的规范加以消化,并在此基础上作更为深入、广泛的阐发,使人类行动的规范真正体现人的普遍本质和内在价值。一旦做到这一点,我们便可以理直气壮地站在世界文明的高峰之上。

从更深层的方面看,民本、民主观念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都以走向人性化为指向,后者既关乎成就人性,也涉及合乎人性。成就人性表现为化潜在形态的可能之性为现实的人性,合乎人性则意味着人的目的性规定和与之相关的内在价值和尊严、人的自由的不断实现。作为人性化的相关方面,成就人性和合乎人性都展开为一个历史过程,在不同的时代可以看到其相应的历史印记。人性化的以上演进与社会的发展呈现一致性,从如何可能这一角度看,其具体实现不仅需要个体的努力,而且离不开社会层面的实践活动和合理规范。

就其内涵而言,人性可以从不同的方面加以理解。在西方哲学中,人性通常以human nature或humanity表示,其中,human nature主要涉及本质层面的规定;相形之下,humanity则既指人性,又与广义的人类、人文等形态相关。宽泛地看,人性可以视为人之为人的根本特征,孟子在界说“性”之时即认为:“天下之言性也,则故而已矣。”在中国哲学中,“故”的基本涵义之一是事物的根据,作为“性”这一论域的引申,“人性”在人的存在之维体现了相近之义。人性固然有善恶之分,也可以从这一角度理解,但作为人的存在规定,它同时又涉及更为宽泛的方面,并关乎人的发展方向:人究竟以什么为理想的存在形态,需要从人性的层面加以考察。

人性首先使人区别于物,其具体内涵则可以从潜能与应然两个方面加以考察。按其实质,一开始呈现的人性,主要表现为一种可能的存在,其中包含的意识(知情意)潜能与价值趋向(善恶之端)都不同于现实的形态,而是包含向不同方面发展的潜能。

与潜能层面的人性相对的,是应然视域中的人性——人性的可能形态,也就是人所具有的原初存在规定。应然之维的人性,则既是作为自我的人应追求的理想形态,也是作为他者的社会应承认的存在形态。应然之域的人性,首先以确认人是目的并相应地具有内在价值为内容。从孔子开始,儒家就提出仁道的观念,仁道的核心,即肯定人是目的,并具有内在价值。康德更明确地将人是目的视为基本的价值原则。作为具有内在价值的目的性存在,人同时包含人之为人的尊严。

除了展现人的目的性规定以及与之相应人的价值与尊严之外,应然意义上的人性同时表现为自由的能力与趋向。席勒曾指出:“人性要由人的自由来决定。”这一看法已有见于人性与自由的关联。马克思则进一步指出:“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人具有自由创造的能力,后者从存在的方式上,构成了人不同于物的根本规定。广而言之,自由既表征了人区别于物的内在特点,又是人的理想(应然)存在趋向,它一方面使人扬弃了外在必然或外在强制,另一方面又意味着克服人的内在的感性冲动。

应然意义上的人性,渗入了价值的内涵,对于这种价值意义,无疑需要肯定。作为人之为人的内在规定,人性有其自然的向度,但不能因此忽略其中包含的社会品格。人的存在不仅关乎潜能的实现,而且与体现人的内在价值的尊严和自由的走向相关,后者作为应然层面的人性,从一个方面构成了人之为人的存在规定。

人的这种现实性,首先与综合意义上的存在形态相关。无论是潜在的存在规定,抑或价值的存在形态,都不是抽象、空洞的,而是有其具体的承担者。作为包含综合品格的主体,人呈现多重方面,而生命存在则是其基本的形态。此处之“生命”首先表现为现实的物质生命,其具体载体表现为“身”。进一步看,真正意义上的人,总是涉及人所具有的多重属性:作为现实的存在,他既非与自然意义上的生物趋向完全疏离,也以社会性为其真实品格。理学家的心性之学和新儒家在谈到精神生命或所谓生命的学问时,每每趋向于超越感性生命和感性需要而追求心性的完善,这种缺乏现实根基的进路,往往显得玄之又玄。

就实质的过程而言,无论是个体,抑或类,人的发展都无法离开内在的人性。民本与民主,也以人性为根基。孟子将民的主导性与人性联系起来,也表明了这一点。与人性的前述二重涵义相应,基于人性的演化趋向或人性化趋向,既可以表现为成就人性的过程,也以合乎人性为自身定势。潜能意义上的人性以知情意的精神形态以及为善去恶的可能趋向为内容,与之相关的是成就人性,后者主要表现为理性能力、情意内涵以及价值趋向从可能向现实的发展;应然意义上人的目的规定和作为其体现的内在价值和尊严以及人的自由品格,则需要在人的发展过程中不断与之一致,这种一致同时表现为达到理想的存在之境。这一意义上的合乎人性意味着实现人是目的这一内在价值规定和人的自由走向。上述视域中的成就人性和合乎人性,同时基于人的生命存在。正是以人的生命存在为具体前提,成就人性与合乎人性的过程取得了现实的形态。

与人性相关的是人性化过程,后者构成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内涵。人性虽然有其初始形态,但这种形态并非凝固不变:无论是其潜能之维,抑或在应然层面的呈现,人性都具有历史性。就个体的存在而言,如王夫之所说,性日生日成;从类的角度着眼,以潜能的实现为实际指向的人性,则在不同历史发展中具有不同的历史内涵。同样,表现为应然形态的人性,包括人是目的、人的价值和尊严,以及自由的趋向,其内容也都随着历史的变迁而不断丰富和深化。与之相联系,成就人性与合乎人性作为人性化的相关方面,展开为一个历史过程。事实上,人性化本身是一个历史概念,正如没有不变的人性,同样也不存在既成的人性化。无论是作为潜能的善、恶之端,还是体现应然要求的仁道原则、自由观念,其内蕴都在历史的演进中发生相应的变化。按其实质,具有过程意义的人性化既涉及意识内容的衍化,也关乎人的物质生活及其方式的变迁:与人的生命存在相关的物质生活的改善,总是趋向于有尊严的、合乎人性的生活。在不同的历史时代,这些方面都呈现不同的社会内容。

相对于康德和黑格尔,马克思从更为切实的层面对人性发展作了考察。对马克思而言,人性的发展,首先基于现实的感性需要,其具体展开,则与人与对象世界的相互作用无法隔绝。人的个性的发展,与人自身本质力量的对象化相联系,人的演进与对象世界的人化,表现为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以上看法,将人性的展开置于更为具体的背景之下。

从过程的角度看,人性规定与人性化的过程呈现互动的形态:一方面,人是目的,人的价值、人的尊严是人之为人的内在品格,人扬弃物种限制、超越必然限定的自由趋向同样构成了人之为人的本质之维,人的发展需要合乎以上规定;另一方面,这种规定的内涵,又处于历史发展过程中,每一次人性化的历史实现,同时意味着人性本身的深化。在走向人性化的过程中,人的内在价值、目的规定、人的尊严逐渐获得更为具体、丰富的内容,人的自由品格也通过不断扬弃物种限制、不断超越内外的必然限定而得到提升。人性的这种深化和升华,同时为人性化过程的进一步展开,提供了更高的起点。在人性化的历史演进中,以上两个方面相互作用,呈现为动态的过程。

人性化的现实本源,同时决定了这一过程需要体现于社会历史的具体变迁。传统社会曾提出了天下大同的社会理想,其中不仅涉及个体之间和谐相处、平等交往,而且指向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包括个体的社会化以及构建合理社会秩序,民胞物与、万物一体的观念既关乎天人之际,亦涉及人我之间。从天人关系看,万物一体意味着人与自然从相分走向相合;就人我之间而言,万物一体则以个体与个体的相互沟通为内涵。这种观念,体现了传统视域中对人性化过程的历史理解。

要而言之,民本与民主最终以成就人性和合乎人性为内容,与之相关的人性化进程展开为一个历史过程。这一过程既体现了人类价值观念的演进,也展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走向。以理性能力、情意趋向和善的追求为多重内容的潜能的不断化为现实,人是目的、人的内在价值、人的尊严,以及人的自由在不同历史层面的实现,赋予民本、民主观念以及传统的大同理想、现时代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未来社会自由人的联合体以具体的历史内涵。

(本文系作者在孔学堂学术委员会2023年年会暨“传统民本思想及其见蔽得失”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资深教授、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院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所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

来源:《民声》杂志

责任编辑:梁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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