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大健康养生理念的普及,药食同源类中药材备受青睐。以西洋参、人参、胖大海等为代表的植物源性中药材,凭借其独特药效,成为当下中医药市场的“宠儿”。本文将为您介绍进境植物源性中药材检疫监管规定。
一、产品定义
根据《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植物源性中药材是指植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如西洋参、豆蔻、茴香等)。申报为“药用”的中药材应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材目录的物品。申报为“食用”的中药材应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可用于食品的物品。
二、进境检疫监管
(一)国家或地区及其产品准入
海关总署负责制定、调整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允许进境中药材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以及产品种类。具体的准入名单可登录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网站(http://dzs.customs.gov.cn),在“动植物检疫要求和警示信息”栏项下的“获得我国检疫准入动植物源性药材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查询。
(二)境外企业注册登记
海关总署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需要实施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中药材品种目录,并实施动态调整,对列入目录的中药材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具体的准入名单可登录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网站,在“企业信息”栏项下“植物产品类—其他植物产品—允许进口境外植物源性中药材注册企业名单”查询。
(三)检疫审批
部分药用豆类在进口前需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该审批事项的办理形式为网上办理,由申请单位登录“互联网+海关”办理,海关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四)进境申报
进口植物源性中药材的收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海关要求的随附单据、单证等,如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原产地证明等或相关单证的编号,进口药品通关单(监管证件代码Q)、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监管证件代码F)等按海关贸易管制工作有关规定执行。海关接受企业申报,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进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要求。
(五)现场检疫
海关根据业务系统指令对进境中药材实施现场检疫,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查询启运时间和港口、途经国家或者地区、装载清单等;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带有动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符合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中药材有无腐败变质现象,有无携带有害生物、土壤、植物籽粒、活体植株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六)实验室检测
现场检疫中发现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病虫害为害症状,或者根据相关工作程序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海关对进境中药材采样,并送实验室检测。
(七)结果评定与处置
进境中药材经检疫合格,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或者在指定企业存放、加工。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对进口企业的建议
(一)提前办理检疫审批
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建议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中药材进口企业提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避免因技术性整改等原因导致通关延误。
(二)构建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
海关对进出境中药材生产、经营企业实行诚信管理。境内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建立进境药材的溯源制度,做好中药材进境和销售、加工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同时应当配备中药材防疫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中药材防疫管理制度。
(三)其他要求
进境植物源性中药材除需满足海关检疫监管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具体可参考《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来源:黄埔海关
责任编辑:刘畅 高薪茹 郭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