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近日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甘肃省首次出台专门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制度,填补了农村生活污水监管制度空白。
《办法》明确了县(乡)人民政府、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运行维护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同时,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布局、处理工艺选择、设施建设改造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特别对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管理提出了相关要求。
《办法》还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具体要求,包括运行维护内容、运行维护单位确定、运营管理规章制度建立、设施定期监测、非正常运行设施管理、信息公开和信息化建设等。
《办法》提出,要逐步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户付费制度。要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测监管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运行维护主管部门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谭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