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科普博览 » 经济与社会 » 正文

海关总署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5-07-25  来源:海南学习平台  作者:曹马志  浏览次数:1026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核心提示:7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提到,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据悉,2021年7月,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率先在海南洋浦保税港区开展试点。4年来,试点政策进行了多次优化调整,试点范围由仅2.3平方公里的洋浦保税港区扩大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域。在深入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海关总署会

7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提到,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据悉,2021年7月,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率先在海南洋浦保税港区开展试点。4年来,试点政策进行了多次优化调整,试点范围由仅2.3平方公里的洋浦保税港区扩大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域。在深入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海关总署会同相关部门和海南省,对封关后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作了进一步的优化完善,制定形成《办法》。

《办法》指出,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生产加工业务的企业。

与现行试点政策相比,封关后,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放宽了企业享惠门槛,取消对享惠企业鼓励类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限制。同时,扩大进口料件范围。在此前仅允许保税货物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将“零关税”进口货物纳入政策适用范围。《办法》明确,进口料件是指从境外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未完成进口税收缴纳手续的货物,包括保税货物和“零关税”货物。

优化加工增值计算公式,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的价值计入增值部分,企业就更容易达到30%的增值率。《办法》强调,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认定办法由海南省商务厅牵头研究制定并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

扩大加工增值累计的适用范围,对于保税货物经过上下游不同企业加工制造产生增值的,增值部分可以累计计算,鼓励企业拓展延伸产业链条。《办法》指出,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企业以及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保税进口的货物,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过生产工序上下游不同的备案企业加工制造产生增值的,增值部分可以累计计算。

《办法》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生效前,《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继续有效;自生效之日起,《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王平 陈振飞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最新资讯
友情链接 >>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