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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生鲜灯”、发现可举报,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6-04-11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杂志  浏览次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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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使用“生鲜灯”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监测发现,仍有部分市场销售者还在使用特定光源、颜色美化肉菜瓜果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照明等设施(以下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使用“生鲜灯”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监测发现,仍有部分市场销售者还在使用特定光源、颜色美化肉菜瓜果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照明等设施(以下称“生鲜灯”),欺骗误导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真实感官性状的认知,扰乱市场秩序,危害食品安全。

根据征求意见稿,市场监管总局拟明确四类事项,分别是:

1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经营、展示等场所使用的照明设施色表特征应为白光等不会影响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真实感官性状认知的光源。

2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得使用有色灯罩、有色塑料袋等灯具外罩、大面积有色围挡或者背景板、类似用途的其他设施等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影响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的认知。

3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依法依规履行主体责任,对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生鲜照明设施情况进行常态化管理。

4 照明设施销售者不得以“生鲜灯”(“鲜肉灯”“水产灯”“水果灯”“蔬菜灯”等)为噱头开展销售,明示或暗示照明设施会改变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的认知。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央视新闻、市监方正、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责任编辑:柴晓昕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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