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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企业节能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9-06  来源:新疆学习平台  作者:石鑫  浏览次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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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企业节能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推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信用体系建设,在节能领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强化能耗“双控”指标管理。《办法》主要包括节能信用评价主体、评价对象、信用信息归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企业节能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推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信用体系建设,在节能领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强化能耗“双控”指标管理。

《办法》主要包括节能信用评价主体、评价对象、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等级管理等内容。

《办法》明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发布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组织开展企业节能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节能监察机构、行业协会和技术支撑机构配合上一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做好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的归集、报送工作。

《办法》强调,根据节能领域存在的不同守信和失信情形,将信用等级评定分为四级:A级(守信)、B级(基本守信)、C级(一般失信)、D级(严重失信)。按照ABCD四级,制定不同的分级管理措施,做到正向激励、失信惩戒。

为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办法》规定,企业节能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企业节能信用等级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告知企业复核结果。

据悉,通过信用手段与节能行政执法相结合,引导和约束用能企业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还是首次实施。下一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将按照《办法》抓好落实,进一步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工作,为推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作出积极贡献。

作者单位:新疆日报

责任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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