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科普博览 » 农业科普 » 正文

法治百科•普法词条 |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Liabilities for the Damage Caused by Raised Animals

发布日期:2022-11-22  来源:民主与法制社  浏览次数:280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核心提示:中文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外文名:Liabilities for the Damage Caused by Raised Animals类别:民法概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损害动物的种类和性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原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存在“准侵权行为”:饲养的动物独立实施了

中文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外文名:Liabilities for the Damage Caused by Raised Animals

类别:民法

概述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损害动物的种类和性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原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存在“准侵权行为”:饲养的动物独立实施了某种致害举动

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案件中,饲养人或管理人并没有对他人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导致损害,动物自身的“举动”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但造成损害的后果要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因此,饲养人或管理人并不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是对与其具有一定关系(作为所有人、管理人)的“物”造成的损害负责,是对其所管领、控制的物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责任的承担源于其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本身对他人具有一定的内在危险,在某种特定条件下这种内在危险得以爆发。这种危险的爆发是通过动物实施某种加害举动实现的。由于动物不具有民法上的意思能力,故其实施的“加害行为”不能称为行为,而只能被称为举动。此种举动可以是某种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某种消极的“不作为”。饲养动物实施的加害举动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而非受人的意志支配或驱使。

(二)存在损害

只有在被侵权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如果没有损害,也就不存在相应的责任。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与其他侵权案件中的损害并无不同,既可以是人身损害,也可以是财产损失,还可以是精神损害。

(三)致害举动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案件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动物的致害举动与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首先,需要证明饲养的动物本身具有危险,某些饲养的动物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具有内在危险,这种内在危险爆发出来将导致他人损害。如果饲养的动物根本就不具有对他人人身、财产的内在危险,将导致对因果关系的否定。其次,需要证明饲养的动物的内在危险以一定的方式爆发出来(如狗确实咬了被侵权人)。如果不能证明饲养的动物“实施”了加害 “举动”,将导致对因果关系的否定。最后,需判断饲养动物的举动与损害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判断因果关系的一般规则和方法在此均可适用。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典确定了我国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二元化归责原则体系,根据具体情形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对于一般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以及遗弃动物或者逃逸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适用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即不得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动物园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为过错推定责任。

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减责事由

(一)受害人故意

法律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此负举证责任。因此,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成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被侵权人出于一般过失或者轻微过失造成损害的,不得免除或减轻饲养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常常表现为盗窃饲养人、管理人的动物,殴打动物,投喂或者挑逗动物等行为。被侵权人不听警告或者无视明显的警示,私自进入危险动物饲养区域等,也属于具有重大过失的行为。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法定免责条件,在不同的案件中并不完全相同。当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引起损害的全部原因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免责。如果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只是引起损害的部分原因,则不能免除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而应当适用过错相抵规则减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总则编第八章“民事责任”中关于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如不可抗力、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对此等侵权责任也是适用的。

(二)第三人过错

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所谓“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包括两层含义:首先,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以及受害者之外的第三人从事了有过错的行为;其次,受害人的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有过错的行为所致,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存在任何过错。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也存在过错,则不适用民法典第1250条的规定。

四、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至第1251条。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责任编辑:马毓晨 廖卫华

总平台审核编辑:韩新春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最新资讯
友情链接 >>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