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最新立法成果,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构筑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规范体系
其一,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背景下实现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具体路径,是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基本完成的背景下,通过进一步系统改革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改革措施。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需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构建支撑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规范体系。为此,该法第1条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立法目的之一。
其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主体。该法第3条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治化和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具有内在契合性。因此,要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实现产权关系明晰、法人治理结构清晰、法人稳健经营和收益分配合理的目标。
其三,构建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扶持措施体系。鉴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属性和特殊功能,一方面,该法第9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产业政策等扶持措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另一方面,该法第六章设置专章明确了财政支持、税收支持、金融支持、土地支持、人才支持和其他支持措施。
其四,立法确认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方式。该法第41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这几种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方式契合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特征,有助于实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高质量和稳健发展。
其五,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提供资金支持。该法第4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这是在考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发展状况基础上得出的经验总结,明确了财政支持主体的义务与财政支持的目标。
其六,规定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该法第52条规定:“国家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立足职能定位,在业务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
其七,规定政府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服务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该法第54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才培养计划,完善激励机制,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服务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完善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法治机制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具有“产权关系明晰、治理架构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的特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形成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运行机制意义重大。
首先,构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为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奠定财产权利基础。该法第2条和第5条通过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明确其作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主体的法律定位,有效解决了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虚化的制度性难题。该法第36条进一步厘清了成员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构建了“集体所有—组织经营—成员受益”的产权运行机制。在成员权益保障方面,该法第二章系统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规则和权利义务内容,实现集体成员权益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在集体资产管理方面,该法第五章明确了集体财产的范围并确立“分类管理”原则,对资源性财产、经营性财产和非经营性财产实施差异化管理规则。这些制度安排共同构建了层次分明、逻辑严密的产权规范体系,既坚持了集体所有制的本质属性,又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产权制度保障。
其次,构建科学治理体系,为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法人组织保障。科学的法人治理架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有序运行,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组织基础。该法专设第四章“组织机构”,系统构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架构:在内部结构层面,明确成员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确立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议功能,规范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划分,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衡的治理机制;在运行机制方面,详细规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确保组织运行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同时,该法通过建立审计、监督等外部监管机制,构建了内外协同的治理体系。这一治理架构高度融合了现代法人的治理要求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个性特点,为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再次,构建法人经营制度体系,为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稳健实现路径。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功能属性,该法第6条确立了特殊的经营规范:一方面,明确其“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功能属性;另一方面,规定其“不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的组织特性。同时,允许其“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形成了风险可控的市场参与机制。此外,该法第41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稳健经营方式。这些规范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精准配置稳健的经营制度体系,既保障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市场活动的自主性,又通过风险隔离机制维护了集体资产的安全性。
最后,构建收益分配机制,为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激励机制安排。该法第五章确立了收益分配机制:一是在分配依据上,该法第40条确立了成员收益权量化方式;二是在分配程序上,该法第42条明确了兼顾集体积累与成员受益的分配顺序。在决策机制方面,该法第30条和第26条分别规定理事会负责方案起草、成员大会行使最终决策权,并配套相应的议事规则。这些规范既保障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权益,又兼顾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持续发展,充分体现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制度目标。
总之,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延续。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应当通过法治方式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制度动力和法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有序运行构建了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稳健的经营制度体系、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等。随着该法的贯彻施行,我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将逐步实现。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