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并引导企业自律管理、守法经营,自今年3月5日起,海关总署在全国海关推广实施海关核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该模式的到来,将进一步提升海关核查工作效能,提升企业的自律管理水平。
问:什么是海关核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
海关核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是指,在海关核查部门开展核查时,被核查人按照海关相关要求,对特定核查事项自主开展验核查证,自行确认相关生产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并形成自查结果反馈海关,海关对被核查人自查结果予以审查认可的作业模式。
问:“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对企业而言利好在哪?
“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开展对企业特别是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将是一大利好,减轻企业迎查成本。同时,该模式与主动披露的连接将让企业在海关已开始实施监管的情况下仍能享受主动披露的红利。
问:“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适用的企业范围有哪些?
对于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适用常规信用管理措施且上一季度末海关“多维度企业画像系统”信用评估分值为75分及以上的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在海关“多维度企业画像系统”无信用评估分值且非海关失信企业的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一类企业等三类企业海关可以采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对其开展核查。
问:“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适用范围有哪些?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适用的核查类型上作了区分。高级认证企业适用于所有管理类和风险类核查事项,共45类核查;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仅适用于管理类核查事项,共24项。具体事项在《海关总署稽查司关于推广实施海关核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通知》附件2中已详细列明。
对于海关专项行动涉及的核查作业、相关文件已明确规定或核查指令中有径行核查、实地核查要求的作业出口货物被境外通报或退运调查的核查作业、高级认证企业被向下调整信用等级后不满2年的、经海关风险研判认为不适用等的情况不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
问:被核查人认为自身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是否可以主动申请?
不可以。是否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需经海关核查部门进行研判,经研判认为适用的,被核查人方可选择“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虽无法主动申请,但是被核查人可以拒绝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拒绝后,核查部门会对企业开展实地核查。
问:开展“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流程有哪些?
第1步,海关进行研判,研判企业是否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第2步,海关发送核查通知,核查作业生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企业,并发送《企业自查情况表》(如若企业不同意开展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核查将转为实地开展);第3步,企业自查和报送结果,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查并向海关报送自查结果(如若无法在期限内完成的,企业需向海关申请延期);第4步,海关审查自查结果,海关根据企业是否按照《企业自查情况表》规定内容开展自查和随附资料是否满足该核查事项要求两方面对企业报送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查;第5步,海关出具核查处置意见,海关审查后认为需补充和修改的,则会告知企业进一步补充材料,认为自查存在问题的,将引导被核查人按照主动披露流程办理。
问:启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后,被核查人是否就不会接受实地核查了?
不是。在启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后,对被核查人报送的自查结果,海关并不会直接认可。存在被核查人在自查期间放弃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被核查人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完成自查的、被核查人在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期间,被海关向下调整信用等级或者被暂停/取消相关资质的、被核查人报送的《企业自查情况表》及随附资料经补充后仍无法满足海关核查需求的、海关对企业自查结果审查后,认为需要开展实地核查的、被核查人在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期间,发生1次及以上次数出口货物被境外通报或退运的情况将转为实地核查。
同时,因上述情形海关对被核查人停止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2年内不得再次适用。
来源:宁波海关
责任编辑:刘畅 高薪茹 郭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