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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2026年公海自主休渔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6-30  来源:i海洋  浏览次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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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科学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公海渔业资源,促进我国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在往年休渔基础上,我部决定,2026年继续实施公海自主休渔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一)7月1日至10月15日,0°N—22°N、55°E—70°E之间的北印度洋公海海域(不含南印度洋渔业协定管辖海域);(二)7月1日至10月31日,32°S—44°S、48°W—60°W之间的西南大西洋公海海域;(三)8月16日至11月30日,5°N—5°S、95°W —110°W之间的东太平洋公海海域。在上述(一)、(二)、(三)海域(详见

为科学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公海渔业资源,促进我国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在往年休渔基础上,我部决定,2026年继续实施公海自主休渔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7月1日至10月15日,0°N—22°N、55°E—70°E之间的北印度洋公海海域(不含南印度洋渔业协定管辖海域);

(二)7月1日至10月31日,32°S—44°S、48°W—60°W之间的西南大西洋公海海域;

(三)8月16日至11月30日,5°N—5°S、95°W —110°W之间的东太平洋公海海域。

在上述(一)、(二)、(三)海域(详见附图)作业的我国所有鱿鱼钓、拖网、围网、敷网、罩网等远洋渔船(不含金枪鱼延绳钓渔船、金枪鱼围网渔船和承担我部调查监测任务的渔船及渔业科学调查船),统一实施自主休渔。

二、实施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公海自主休渔是主动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切实养护公海渔业资源、积极履行船旗国义务、树立负责任渔业国家形象的重要举措。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宣传,督促远洋渔业企业切实贯彻落实。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协调作用,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管理和服务,引导企业自觉遵守休渔规定。

严格监督管理。休渔期前,休渔渔船要及时撤出休渔区。休渔期间,休渔渔船不得在休渔区从事捕捞作业,不得无故进入、滞留、穿行休渔区,因特殊情况确需穿行的,应按程序报备。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休渔期间渔船管控,会同行业协会等密切监测船位,强化风险防控,确保自主休渔顺利开展。

加强科学评估有关科研支撑单位要会同行业协会、远洋渔业企业等,持续完善公海渔业资源监测体系;通过电子渔捞日志、观察员、科学调查船等方式,系统收集休渔数据,强化研究分析,提高资源监测和评估能力;及时评价休渔成效,为动态调整休渔措施提供科学支撑;视情共享休渔信息,深度参与国际海洋治理。

责任编辑:景茫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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