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和景明,耕地安则粮食安。5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这部共21条的司法解释甫一亮相,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耕地保护这一关乎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命题上,检察机关交出了怎样的“成绩单”?《规定》缘何专门写入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杨剑波、副主任余双彪在发布会上给出了详细解答。
“《规定》是一个体现综合履职、全面保护的司法解释,是以最严密法治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成果,为统一法律适用、依法保护耕地奠定了坚实基础。”杨剑波介绍说,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法定职责,会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开展专项工作,共同解决突出问题,形成保护合力,守牢耕地保护红线。
在刑事检察方面,检察机关利剑高悬,有效惩治非法占用耕地等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严厉打击在耕地上实施的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等犯罪,促进对耕地的严格保护,保障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数据显示,2023年至2025年,检察机关依法起诉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9800余人。
不仅如此,检察机关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对不起诉案件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形成对非法占用耕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合力。
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民事领域,同样是检察机关的监督重点。杨剑波指出,在民事检察方面,检察机关持续加强对涉耕地保护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重点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租赁(流转)合同纠纷、耕地损坏赔偿纠纷、占地合同纠纷等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案件加强监督,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纠正。对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户等存在取证困难、诉讼能力不足等情形的,依法支持起诉,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用地权益。
在行政检察方面,近年来,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推动解决突出问题,加强耕地保护。2022年至2025年,检察机关共办理相关领域案件4万余件。最高检联合自然资源部先后发布两批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守牢耕地保护红线。
令公众格外关注的是检察机关在涉及耕地公益保护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杨剑波介绍说,2023年至2025年,检察机关共办理非法占用耕地导致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1.7万余件,监督保护耕地46.87万亩,复垦被非法占用、非法改变用途的耕地25.2万亩,督促缴纳耕地修复费用16.05亿元。最高检联合农业农村部部署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助力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工作,与自然资源部联合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检察与土地执法查处协作配合机制,推动加强对耕地保护相关问题的协同共治。
现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此次《规定》为何还要专门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作出规定?面对记者的提问,余双彪表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强公益诉讼”。此次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条款,正是落实中央精神的重要举措。
“虽然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但在司法解释中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作出专门规定,就是要进一步强调和发挥公益诉讼制度在推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职能作用。”余双彪如是说。
耕地保护往往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余双彪特别提到了一个重要的法律背景——今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生态环境法典第1075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0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给国家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将深刻把握和领会生态环境法典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一系列新要求,结合司法解释规定,聚焦涉及耕地保护的生态环境问题,持续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效能,更好服务美丽中国建设。”余双彪表示。
责任编辑:孙国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