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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保障农民工工资诉权

发布日期:2026-07-13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卢越  浏览次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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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分包方拖欠工资,农民工请求分包方和施工总承包方支付欠薪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涉及对农民工工资诉权的保障。案情显示,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是某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是该工程项目中园林工程的分包单位。该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一直未进行结算。工程公司招用何某等人在工地施工。工资欠条显示,工程公司尚欠何某等人工资13万余元。何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工程公司、建设公司支付工资13万余元及

分包方拖欠工资,农民工请求分包方和施工总承包方支付欠薪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涉及对农民工工资诉权的保障。

案情显示,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是某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是该工程项目中园林工程的分包单位。该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一直未进行结算。工程公司招用何某等人在工地施工。工资欠条显示,工程公司尚欠何某等人工资13万余元。何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工程公司、建设公司支付工资13万余元及利息。

审理法院认为,分包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招用的农民工支付工资,不得拖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何某等人以工资欠条提起诉讼,不涉及其他争议,工程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公司应对何某等人的工资先行清偿,清偿后可依法追偿。法院最终判决,建设公司、工程公司支付何某等人工资13万余元及利息。

记者获悉,最高法日前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条文规定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就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先行清偿或者清偿责任,通过明确规则和诉权促使各方严格保护农民工工资权利。法院依法判令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打通农民工欠薪维权全链条,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记者卢越)

责任编辑:黄天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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